劳动法规
劳动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006-10-19 16:15:30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阿百法律网

参与评论
【注】 发表评论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各项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